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,在判定专利发明与被控侵权发明之间的等同关系(等同侵权)时,若被控侵权发明能够同样地解决现有技术未能解决的技术问题,则原则上应认定两项发明的作用效果实际相同。该判决作为重要的判例,进一步强化了专利侵权诉讼及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的判定基础。
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,在判定专利发明与被控侵权发明之间的等同关系(等同侵权)时,若被控侵权发明能够同样地解决现有技术未能解决的技术问题,则原则上应认定两项发明的作用效果实际相同。该判决作为重要的判例,进一步强化了专利侵权诉讼及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的判定基础。